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湖北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发〔2019〕77 号),结合2017版和2020版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历史文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历史文化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 席:蔡明伦
副主席:李建刚
委 员:李 涛 黎 哲 张 强 周 鑫 段 丹 王军
秘 书:于诗婉 杨绍浩
第二条 历史文化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按照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按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3.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报告本学院拟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破格、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4.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
3.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历史学准予毕业学分为158个,社会工作为155个,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为157个),其中校通识选修课取得至少8个学分;社会工作专业(专升本)60个学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专升本)66个学分,其中校通识选修课取得至少4个学分;
4.毕业论文经评定达到及格(含及格)以上水平;
5.完成各实践环节的实习、见习任务,实习、见习成绩在及格(含及格)以上。
第四条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
1.学院按照三个不同专业确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人员。
2.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执行末位淘汰,以总平均学分绩点为参考依据。总平均学分绩点相同情况下,再参考不及格门数。不及格门数达到第五条第4款规定的,优先以不及格门数确定不授予学位人员。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2.因违纪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学生在校期间学生受处分情况(含处分已解除):
(1)四年制非专升本学生:
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3 次及以上;
②受到记过和其他处分共 2 次及以上;
③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1 次和其他处分、全校通报批评共 2 次及以
上。
(2)“3+2”专升本学生:
①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 次及以上;
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1 次。
3.当年未获取毕业资格者;
4.不及格课程门数(包含除通识选修课以外的所有课程)等于或多于以下门数:
(1)四年制非专升本学生:7门;
(2)“3+2”专升本学生: 4门;
5.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六条 破格授予学位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发〔2019〕77 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学位授予评审流程
1.毕业生根据《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2017版》《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2020版》及《历史文化学院2023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毕业资格结论进行学位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院根据《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2017版》《湖北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2020版》及《历史文化学院2023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一名毕业生进行逐一核查,将学位审查情况(准予授予、不准予授予、破格授予)进行汇总,并准备好相关支撑材料。
3.召开院党政联席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学位审核结论,形成正式会议纪要。
4.对学位审核结果在毕业班QQ群和院网站进行公示三天,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提出复核。学院复核无误后,确定学位授予结论,将学位授予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本标准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历史文化学院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