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学院2025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单位/地点: 时间:2025-05-20 浏览量: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发〔201977号”、“湖师学〔202326号”“湖师学〔202423等文件精神及《湖北师范大学2021版人才培养方案》,特制定历史文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历史文化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

  蔡明伦

主席  

  冯文娟                     

  书:邹艳秋  于诗婉  

第二条 历史文化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按照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按照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3)组织本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报告本学院拟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破格、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4)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授予学位门类

我院历史学专业授予历史学学士学位,社会工作专业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授予学士学位标准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其中,历史学156个学分,社会工作专业157个学分社会工作专业<>62个学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专升本>67个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具有毕业资格,且各专业课程平均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绩点达到以下规定

历史学、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7;

社会工作(专升本)、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升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5。

4)毕业论文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

5)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位者。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2)在校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3)2025年1月1日起,①在校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②在校期间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③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4)2025年1月1日前,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校期间处分未解除。

5)2023年8月24日—2025年1月1日间,① 在校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非考试违纪);②在校期间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6)2023年8月24日起,在校期间曾受2次及以上违纪处分。

7)2025年1月1日起,在校期间曾受到 1 次记过处分(非考试违纪)。

(说明:本条款中的第(3)—(7)点是对“湖师发[2019]77号文”、“湖师学〔2023〕26 号文”、“湖师学[2024]23号文”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归纳和总结:2023年8月24日之前,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违纪处分对学位授予的影响按“湖师发[2019]77号文”执行;2023年8月24日—2024年12月31日之间,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违纪处分对学位授予的影响按“湖师学〔2023〕26 号文”执行;2025年1月1日起,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违纪处分对学位授予的影响按“湖师学[2024]23号文”执行。)

8)在校期间,除通识选修课以外,课程首次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 (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10%。

9)各专业的课程平均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绩点未达到本专业规定的要求:

历史学、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7、社会工作(专升本)、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升本)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5 。

10)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11)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本细则第五条第4-9款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达到本专业规定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的90%及以上,且符合《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学〔2024〕23 号)第四章第九条第1-5款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毕业前1个月内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授予评审流程

1)毕业生根据《湖北师范大学2021版培养方案人才培养》及《历史文化学院2025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毕业资格结论进行学位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2)学院根据《湖北师范大学2021版人才培养方案》及《历史文化学院2025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按照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一名毕业生进行逐一核查将学位审查情况(准予授予、不准予授予、破格授予)进行汇总,并准备好相关支撑材料。

3)召开院党政联席会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确定学位审核结论,形成正式会议纪要。

4)对学位审核结果在毕业班QQ群和院网站进行公示三天,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提出复核。学院复核无误后,确定学位授予结论将学位授予结论及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将在本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学校发文公布后,学校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信息并上报省学位办

第八条附则

1.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2. 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出现《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学〔202423 号)第章第十九条第1-7情形之一,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3.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标准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执行,解释权归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历史文化学院

                                                                                         2025513